RCEP背景下海南自贸港进口税制发展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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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背景下海南自贸港进口税制发展初探

2023-04-11 03:4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今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生效。作为当前全球经济体量最大的区域性贸易协定,RCEP是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自由化三位一体的、高标准的自由贸易协定。RCEP带来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加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逐渐消除、跨国交易中涉及的双重征税和税收竞争等,给海南自贸港的管理和运营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RCEP的签署对海南自贸港的税制建设提出了前沿的要求和技术性实施规范挑战。从世界范围来看,国外的自由贸易港一般都是由转口贸易港口转型而来,缺少可以直接借鉴的经验和操作范式。香港、新加坡自由贸易港建设成果丰硕,但这二者与海南自贸港相比,相关区域面积狭小、本地产业较为薄弱、本地商业基础单一、政府规制范围有限。除借鉴二者提高开放程度、加快人员和资本的流动性等经验以外,海南自贸港仍需结合自身情况探索可行方案,进一步研究税制建设中的核心问题。

完善进境物品进口税征管制度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的开展方式和内容发生了巨大变化。RCEP签署后,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愈加频繁,形式更加多元,区域内部跨国交易量也进一步增加。这种情况下,传统概念下的进出口中间环节受到挤压,大宗贸易呈现碎片化趋势和分割化态势,包括自由贸易港区在内的区域里大量零散、低值和频繁的进出口交易不断增长,海关税收征管压力加大。

由于进出境物品低值、零散的特性,自由贸易港区海关需要可操作性强的标准来判断物品是否符合“自用、合理数量”标准,以确保对全部进出境物品进行估值和税收征管。对于海南自贸港来说,依据传统的政府规制理论模式建立的现行进境物品进口税制度,需要进一步满足RCEP签署后可能面临的进境物品数量激增的复杂局面。因此,建议进一步调整我国当前对行邮物品施行的部分规定,尤其是在限值范围内予以免税的规则,以适应国际投资和贸易需求以及国民生活水平发展的需要。

同时,海南自贸港税收征管部门需要利用信息技术和新型智能终端,不断优化税收征管技术,以使进境物品进口税制度改革具有现实可行性。

完善个人物品进口税征管法律体系

从立法权限来看,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税目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工作,海关总署负责制定《进境物品归类表》《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通过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我国可一定程度上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等均在本国的关税法中明确规定了与个人进口关税相关的内容。考虑到进境物品进口税的灵活性比较强,可进一步下放立法权限,赋予国务院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的权力。如欧盟税则明确了非商业性质货物的认定标准、简易税率等,加拿大税则规定了关税的税目分类、认定以及关税税率。

从我国个人进口物品征管的立法体系来看,有关行李物品的识别体系比较完整,但税收征管内容应以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为基础,依法对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相似冗余的条款进行整合,对于失去实用性的条款进行废除,对于具有改进空间的条款予以改进,解决文本重复、冲突等问题。

此外,应科学全面地构建涉及进出境邮递物品的税法体系,尽快出台相关监管办法,统筹涵盖传统邮件、快件和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在内的各类监管,协调规范海关与邮政企业、口岸管理部门的职责。进境物品进口税的课税对象是个人非贸易性的进境物品,数量散杂、品种繁多。为防止大量进境物品在海关滞留,简便程序、促进通关便利化应当作为海南自贸港乃至全国行邮税立法的价值追求。

分阶段实现物品与货物的课征协调统一

自196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以来,我国对货物和物品实行分类征管。考虑到实践中难以快速区分货物和物品,特别是在数字经济时代,进出口数量剧增,货物和物品的分类操作变得更加复杂。在此背景下,为确保税源不流失,促进税负公平,可以考虑对进口货物和物品实行统一的税制和征管模式。

为建立统一的征管模式,目前须确保进口物品主要征税要素与货物保持一致,逐步推进分阶段改革。我国实行分类征管由来已久,且现阶段消费者对入境物品的消费需求仍然较大,所以直接取消当前适用的行邮税制度容易使消费者税负出现较大增长。我国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政策是过渡性政策,应考虑在合适时机统一税制。

此外,我国采用“自用、合理数量”这一较为模糊的概念作为区别个人报关进境物品与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标准。在实践中,这样的界定标准存在适用困难,并难以确保实践操作的一致性。

鉴于“自用”概念本身难以界定等争议性问题,可以考虑规定行邮监管中物品“自用”的条件,将进境商品按价值分梯次征税,实行限值差别化征管政策:对进出境物品规定免征关税限额;超过免税限额的物品按照简易税率征收;超过简易税率限额的物品则根据其物品属性按照货物征收关税。

更新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税设置

在海南自贸港实施行邮物品在限值范围内予以免税的政策,可以满足国民生活消费需求,并形成科学的、可复制的经验。

一是在免税额度层面,海南自贸港应当比较相似自由贸易港区的免税额度,同时参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适时调整免税额度,以便赴琼旅游的国内外游客更好地享受到政策优惠。二是对免税额度进行时间限制或次数限制。当前跨境商品消费需求日益增多,通过行邮渠道“海淘”并逃避关税监管的行为亟待规范。不过,由于行邮物品数量多且多数行邮物品价值相对较低,海关难以对进境个人所携带的物品实行全面查验。基于跨境商品消费行为需在一定时间内频繁进出境的特点,海南自贸港海关可以对个人适用免税额度的时间或次数进行限制,譬如规定过境时间长短、往返旅客的时间跨度以及通勤频繁程度等。三是可以进一步简化征管流程,使用自助清关程序完成通关手续,增加通关效率。海关与中国邮政以及民营的物流公司应紧密合作,建立数据交换系统,以确保海关对进出境物品实行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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